自由永遠跟責任相伴,沒有責任,自由則會被濫用。
自由是相對的,不是絕對的,自由應該建立在不傷害他人,不破壞或消極影響社會,不損害國家及民族前提之下。
消極自由即沒有受到別人幹涉或沒有受到人爲的束縛。
積極自由積極意義來自于個人希望能夠做自己的主人,我希望我的生命及決定是取決于我自己,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種力量。
責任義務體現在于公于私之上,沒有做好自己工作,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。
婚姻自由也是與責任的關系。
無論是結婚的自由,不結婚的自由,還是離婚的自由,不離婚的自由,歸根到底,都是爲了人生的幸福。特別是離婚環節,給予人們充分的離婚自由,絕不是鼓勵離婚。一個好的社會,就是給予個體自由的權利,讓婚姻幸福和人生幸福具有了必要的前提。
但這並不意味著有了這些自由,就一定會有一個幸福的婚姻,幸福的人生,關鍵還在于個體能不能用好這些自由,用好的關鍵是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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